< 申命記 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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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[1]  「如果你們看見同胞的牛或羊走迷了路,不可視而不見,要把牠帶回去交給失主。
 [2]  如果失主離你們很遠,或者你們不知道失主是誰,就要把牠牽回家,等失主來找時再還給他。
 [3]  見到同胞遺失的驢、衣物或其他東西,都要這樣處理,不可視而不見。
 [4]  如果在路上看見同胞的牛或驢倒在地上,不可視而不見,要幫忙把牠扶起來。
 [5]  「女人不可穿戴男人的衣物,男人也不可穿戴女人的衣物,因為這是你們的上帝耶和華所憎惡的。
 [6]  「如果你們在路邊的樹上或地上看見鳥巢,裡面有雛鳥或蛋,並有母鳥伏在上面,不可把母鳥和雛鳥一起取走。
 [7]  你們可以取走雛鳥,但一定要放走母鳥。這樣,你們就會凡事順利,得享長壽。
 [8]  「建造新房時,要在房頂 上安設圍欄,免得有人從房頂上掉下來,由你們家承擔流血之罪。
 [9]  「你們不可在葡萄園裡種別的作物,否則你們的收成和園中的果子都要充公。
 [10]  不可讓牛和驢同負一軛耕地。
 [11]  不可穿由羊毛和細麻合織的衣物。
 [12]  「要在外袍的四角綴上穗子。
 [13]  「如果有人娶了妻子,與她同房後卻不喜歡她,
 [14]  誹謗她,說,『我娶了她,與她親近時發現她已經不是處女』,
 [15]  女方父母就要把憑據拿到城門口的長老們面前,證明女兒的貞潔。
 [16]  女方的父親要對他們說,『我把女兒嫁給這個人,現在他不喜歡我女兒,
 [17]  誹謗她,聲稱她結婚時已經不是處女,但這裡有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』女方父母要把女兒新婚之夜用過的床單在本城的長老們面前展開。
 [18]  長老們就必須抓住那人懲處他,
 [19]  罰他賠償二十兩銀子給女方的父親,因為他誹謗了一個 以色列 的處女。那女子仍要做他妻子,丈夫終生不可休她。
 [20]  「但如果那人的指控屬實,沒有找到那女子貞潔的憑據,
 [21]  就要把她帶到她父親的家門前,由本城的人用石頭打死她。因為她婚前淫亂,在 以色列 做了可恥的事。你們必須除掉你們中間的罪惡。
 [22]  「如果有人與有夫之婦通姦,必須處死姦夫和淫婦,這樣就從 以色列 除掉了罪惡。
 [23]  「如果有人在城中遇見已經訂婚的女子,與她行淫,
 [24]  你們必須把二人帶到城門口,用石頭打死他們。那女子該死,因為她在城中卻沒有高聲呼救;那男子該死,因為他姦污了別人的妻子。你們必須除去你們中間的罪惡。
 [25]  「如果有人在野外遇見已經訂婚的女子,強姦了她,必須處死那男子。
 [26]  但不可處死那女子,因為她沒有犯該死的罪,她像被攻擊、殺害的人一樣是無辜的。
 [27]  因為她是在野外被強姦,即使呼救也無人救她。
 [28]  「如果有人遇見未訂婚的處女,強姦了她,被發現後,
 [29]  這人要付給女方的父親十兩銀子,並娶她為妻,終生不可休她,因為他姦污了她。
 [30]  「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妾,因為這是對他父親的羞辱。